建筑产品欧盟CECPR指令如何办理

时间:2024-08-28 浏览量:11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建材指令305/2011/EU于2011年3月9日颁布,于2013年7月开始强制执行,替代老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欧盟成员国采用了新的建筑产品法规CECPR指令来协调成员国内的建筑产品标准。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指令包含的产品: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卫生洁具、石材、烟囱、天花板吊顶、石膏及石膏产品、门、窗、建筑设施和墙上的帘子、建筑玻璃、焊材、油漆和涂料、混凝土、水泥预制品、塑胶、塑料管道和导管系统、颜料及其混合物、人工合成绝缘材料、高空防跌落吊带、路面材料、钢材、铜材、铝材、原木和成品木材、木地板、竹地板、绝热材料等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1、机械阻力及稳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卫生,健康与环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使用安全(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噪音防护(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节能及保温(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7、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指令CE认证体系: 体系1+: 由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的初步型式测试,检查监督工厂生控制并定期抽检产品 体系1 : 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的初步型测试,检查并监督工厂生产控制 体系2+:认证机构对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检查,并持续性监督评估(如EN1090) 体系3: 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的初步型测试,颁发合格证书 体系4: 由制造商进行初步型式测试,自我宣告(如竹地板、木地板) 以上是关于建筑产品欧盟CECPR指令办理的介绍,如有相关的产品需要办理CE认证或者还有什么不了解的问题,请联系壹认检机构我们会为你一一解答,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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